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3876号原告韩东旭,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温亚东,宁城县司法局大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丽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丽波与被告韩东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东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共计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