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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林加、陈忠育、黄来泳与被执行人德化县映山红陶瓷有限公司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加,陈忠育,黄来泳,德化县映山红陶瓷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林加,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忠育,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黄来泳,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德化县映山红陶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530406-5。法定代表人林章铨。申请执行人林加、陈忠育、黄来泳与被执行人德化县映山红陶瓷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本院德劳仲案(2015)112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加、陈忠育、黄来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德化县映山红陶瓷有限公司偿还工资款1764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德化县映山红陶瓷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林加、陈忠育、黄来泳9786元及利息未履行。通过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德化县映山红陶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德劳仲案(2015)112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东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赖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