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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申95号

段韵蓓、梁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段韵蓓,梁锋,贺洪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申9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段韵蓓,女,汉族,1985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吴志明,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益利,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梁锋,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代理人:兰军,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姝,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贺洪昌,男,汉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再审申请人段韵蓓因与被申请人梁锋、贺洪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段韵蓓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立

审 判 员  钟宏

代理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