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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1403号

永年县永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永年县金昌紧固件有限公司、邯郸市厚成紧固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永年县永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永年县金昌紧固件有限公司,邯郸市厚成紧固件有限公司,宋爱军,郭用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1403号

原告:永年县永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113173-4,住址:永年县临名关镇永美家园小区二十号楼南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杜永照,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永年县金昌紧固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80844-8,住所地:永年县西苏乡北贾葛村。

法定代表人:宋爱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厚成紧固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847232-X,住所地:永年县西苏乡北贾葛村。

法定代表人:郭用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宋爱军,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生,住永年县。

被告:郭用书,女,汉族,1969年10月10日生,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年县永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年县金昌紧固件有限公司、邯郸市厚成紧固件有限公司、宋爱军、郭用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年县永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6元,减半收取2273元,由原告永年县永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