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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4执30号之一

王旻与吴连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旻,吴连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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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4执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旻,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执行人:吴连伟,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5)烈民一初字第024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旻与吴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吴连伟的工资账户,但该案件无法在正常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5)烈民一初字第0243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中明

审 判 员  邵吉顺

代理

审判员  王桂倩二0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