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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3760号

冉以兵与云阳县富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清水乡友联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冉以兵,云阳县富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清水乡友联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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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3760号原告冉以兵,男,汉族,1964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君,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云阳县富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清水乡友联煤矿,住所:重庆市云阳县清水土家族乡磁溪村五组,注册号:500235300012228。本院在受理原告冉以兵诉被告云阳县富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清水乡友联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后,原告冉以兵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以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迎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