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354号
原告:付春雨,现住农安县。
被告:杜金龙,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春雨诉被告杜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春雨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5元,由原告负担143.75元。
审判员 田序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辉 来自
付春雨与杜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354号
原告:付春雨,现住农安县。
被告:杜金龙,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春雨诉被告杜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春雨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5元,由原告负担143.75元。
审判员 田序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