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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2354号

付春雨与杜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春雨,杜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354号

原告:付春雨,现住农安县。

被告:杜金龙,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春雨诉被告杜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春雨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5元,由原告负担143.75元。

审判员  田序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