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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民一初字第00221-2号

刘安艳与康明芳、张孝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艳,康明芳,宣城市水东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0221-2号

原告:刘安艳。

委托代理人:李兵。

被告:康明芳。

委托代理人:郑九生,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亮,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水东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水东镇龙水路。

法定代表人:张孝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鳌峰西路人保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326609-7。

负责人:王学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宁,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祎,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宣民一初字第00221-1号财产保全裁定,本院依法查封被告宣城市水东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皖PXX**号客车一辆。现被告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宣城市水东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皖PXX**号客车的查封。

审 判 长  梁华贵

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

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 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