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0221-2号
原告:刘安艳。
委托代理人:李兵。
被告:康明芳。
委托代理人:郑九生,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亮,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水东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水东镇龙水路。
法定代表人:张孝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鳌峰西路人保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326609-7。
负责人:王学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宁,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祎,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宣民一初字第00221-1号财产保全裁定,本院依法查封被告宣城市水东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皖PXX**号客车一辆。现被告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宣城市水东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皖PXX**号客车的查封。
审 判 长 梁华贵
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
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 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