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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民初474号

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杨某、高某、张某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杨某,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474号原告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某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某,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王某。被告杨某。被告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杨某、高某、张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杨某、高某、张某的起诉。

审判长 焦    继    红

审判员 赵周锋

代理

审判员孙启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