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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3民初313号

辽源市矿区房屋管理处与李万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源市矿区房屋管理处,李万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313号

原告:辽源市矿区房屋管理处,住所: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王瑞春,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凤禄,该单位职员。

被告:李万霞,住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矿区房屋管理处与被告李万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源市矿区房屋管理处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源市矿区房屋管理处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矿区房屋管理处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明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邸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