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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字第9973号

秦德印与刘宝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德印,刘宝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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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字第9973号申请人秦德印,男被执行人刘宝庄,申请执行人秦德印与被执行人刘宝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员审理并作出(2016)冀0225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宝庄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秦德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以1.072万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冀0225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郭福星执行员  荣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