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1217号原告许洪党,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陈仕江,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陈言学,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王碧香,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洪党与被告陈仕江、陈言学、王碧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洪党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洪党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洪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洪党承担。
审判员 李 虹 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