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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553号

张保国与李凤清、孙秀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保国,李凤清,孙秀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国。被执行人李凤清。被执行人孙秀芝。本院在执行张保国与李凤清、孙秀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