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国。被执行人李凤清。被执行人孙秀芝。本院在执行张保国与李凤清、孙秀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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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国与李凤清、孙秀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国。被执行人李凤清。被执行人孙秀芝。本院在执行张保国与李凤清、孙秀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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