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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刑终422号

毛胜超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胜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终422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胜超,男,汉族,1972年12月19日出生,大专文化,富源县营上农村信用社任信贷员,户籍地云南省富源县,现住曲靖市。2015年1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辩护人顾光晗,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胜超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毛胜超不服,以原判认定其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诈骗罪;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不当,其只构成挪用资金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毛胜超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曲中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柏崇良

审 判 员  刘晋云

代理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