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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864号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1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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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86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女,201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幼儿,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烟洞沟,系李某某之女。法定代理人李娟娟,女,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烟洞沟,系李某某母亲。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火车站对面汇盛宾馆。李某某申��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6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6600元(自2015年6月起至2016年5月每月550元)、执行费50元。后被执行人李某某将抚养费6600元(自2015年6月起至2016年5月每月550元)、执行费50元交纳至本院。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将案件款领取,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8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