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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551号

王银兰与铜陵正明建设有限公司、铜陵正明五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银兰,铜陵正明建设有限公司,铜陵正明五松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兰,女,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铜陵正明建设有限公司,住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吴明曦,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正明五松置业有限公司,住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杜义琳,董事长。王银兰与铜陵正明五松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705民初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正明五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贤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军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