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833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白族,1969年4月10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委托代理人:熊健奎,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1499号。
法定代表人:金炜,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坤,工作单位:昆明二建第二事业部,财务主管,一般授权代理。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1147398.2元的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112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丽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娅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