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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2833号

杨玉美与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某,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833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白族,1969年4月10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委托代理人:熊健奎,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1499号。

法定代表人:金炜,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坤,工作单位:昆明二建第二事业部,财务主管,一般授权代理。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1147398.2元的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112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丽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娅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