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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韩彦博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彦博,黑龙江省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200号申请执行人韩彦博,男,汉族,个体,住同江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彦博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的(2015)同民初字第4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红军

审判员  周春太

审判员  顾建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子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