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03执349号申请执行人谢传喜。被执行人张彤。被执行人房宽勇。申请执行人谢传喜与被执行人张彤、房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邗民初字第3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谢传喜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1654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对被执行人张彤、房宽勇的银行存款、房产等情况调查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邗民初字第3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谢传喜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刁安心
代理
审判员 钱仁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熊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