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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6582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章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5-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章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58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组织机构代码727494144。法定代表人周海良,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杉杉,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飙,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被告章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王馨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祎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