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934号原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三一八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孙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令新,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海南亚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府路16号亚希大厦1905室。法定代表人吴爱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帆、周洪伟,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亚希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范志国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61元,由原告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志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