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民初1886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鹤山。
负责人:李长江,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彩明、易泳敏。
被告:叶月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229。本院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诉被告叶月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叶月珍的起诉。本案受理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建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美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