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883号原告欧从发。被告易江波。被告庞军容。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从发诉被告易江波、庞军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从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欧从发负担。
审判员 姚明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