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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民初883号

欧从发、易江波与易江波、庞军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0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欧从发,易江波,庞军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883号原告欧从发。被告易江波。被告庞军容。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从发诉被告易江波、庞军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从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欧从发负担。

审判员  姚明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