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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执221号

杜金锁与赵雪君、胡美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金锁,赵雪君,胡美红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杜金锁。被执行人赵雪君。被执行人胡美红。本院在执行杜金锁与赵雪君、胡美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金锁于2016年7月12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的(2016)冀1128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金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