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杜金锁。被执行人赵雪君。被执行人胡美红。本院在执行杜金锁与赵雪君、胡美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金锁于2016年7月12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的(2016)冀1128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金友 更多数据:
杜金锁与赵雪君、胡美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杜金锁。被执行人赵雪君。被执行人胡美红。本院在执行杜金锁与赵雪君、胡美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金锁于2016年7月12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的(2016)冀1128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金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