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特356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第一中学。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油岗村。
法定代表人:向正坤,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冯亮,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雷斌。
委托代理人:郑鹏,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第一中学为与被申请人雷斌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陂劳人仲裁字(2015)第19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市黄陂区第一中学于2016年7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市黄陂区第一中学自愿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黄陂区第一中学撤回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陂劳人仲裁字(2015)第19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市黄陂区第一中学负担。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雯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