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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刑终138号

被告人田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田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刑终13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男。2016年3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

二○一六年六月八日作出(2016)湘3127刑初76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田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从被告人田某某处扣押的吸毒工具吸嘴一个、吸管六根、锡箔纸一包、壶壶一个、塑料袋七个,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负责依法处理。原审被告人田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田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某某撤回上诉。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7刑初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龙 海

审判员 叶明生

审判员 杨向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芳附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