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承德永通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光政,总经理。被执行人承德县恒广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经理。本院在执行承德永通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与承德县恒广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智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