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61号申请人赣州百琪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农资饲料大市场M栋4号。法定代表人郭飞能,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谢林旺,男,1976年4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农民,住安远县。被申请人高金秀,女,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赣州百琪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谢林旺、高金秀买卖合同纠纷(2015)安民二(孔)初字第21号案中,因被执行人谢林旺、高金秀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现申请人赣州百琪农资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二(孔)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老三
代理
审判员 梅 勇
代理
审判员 夏存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