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4658号
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宪章。
被告:王莉莉。
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莉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俞瑛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莉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 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仕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