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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5195号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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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5195号原告张。被告王。

原告张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咸西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