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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1586号

安徽省枞阳长江河道管理局与陆忠孝、合肥诚昱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22民初1586号

原告:安徽省枞阳长江河道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荻埠路。组织机构代码证48569529-2。

法定代表人:左克政,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左言环,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忠孝,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合肥诚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芙蓉陆南桐山国际购物广场3-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64054R(1-1)。

法定代表人:何宗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65号西环商贸中心12幢商109、商109上、510-5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4698XD(1-1)。

负责人:张志强,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林,该支公司法务负责人。

原告安徽省枞阳长江河道管理局(以下简称枞阳长江河道局)诉被告陆忠孝、合肥诚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邓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省枞阳长江河道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左言环、被告合肥诚昱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宗勇、太平洋财险合肥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忠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枞阳长江河道局诉称:2016年3月14日19时20分在枞阳县××12KM处,陆忠孝驾驶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皖A×××××)不慎刮擦长江河道宣传牌,造成宣传牌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陆忠孝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该宣传牌为枞阳长江河道局所有,事故发生后枞阳长江河道局委托安庆市通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维修该宣传牌,经修理,枞阳长江河道局支付维修费13000元。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皖A×××××)登记车主为合肥诚昱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太平洋财险合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车辆保险期间内。请求各赔偿义务人赔偿枞阳长江河道局宣传牌损失1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太平洋财险合肥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

一、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

二、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有异议,原告因本起事故导致广告牌受损所有权人非本案的原告;

三、因本起事故导致的宣传牌损坏,未经第三方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或保险公司评估,原告自行维修,价格过高,且与事实不符,对于扩大的损失由委托方自行承担;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宣传牌予以定损,价格为3800元,保险公司已经将定损金额告知被告诚昱运输公司;

四、保险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根据交强险条款和商业险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合肥诚昱运输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事故发生后诚昱公司预交到交警队四千元;其他的答辩意见同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陆忠孝在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陆忠孝系合肥诚昱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其驾驶的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皖A×××××)系合肥诚昱运输有限公司所有。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4日19时20分在枞阳县××12KM处,陆忠孝驾驶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皖A×××××)不慎刮擦长江河道宣传牌,造成宣传牌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陆忠孝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该宣传牌(7000×1800门架双面牌)为枞阳长江河道局所有,事故发生后枞阳长江河道局委托安庆市通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维修该宣传牌,经修理,枞阳长江河道局支付维修费13000元。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皖A×××××)登记车主为合肥诚昱运输有限公司,陆忠孝为该公司雇佣员工。该车在太平洋财险合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车辆保险期间内。另查明,枞阳长江河道局未领取合肥诚昱运输有限公司预交到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4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安徽省枞阳长江河道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陆忠孝驾驶证复印件、合肥诚昱运输有限公司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架合同、门架报价表、受损宣传牌修复费用发票等。

本院认为:法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法人的财产权,造成权利人损失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枞阳长江河道局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或不属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枞阳长江河道局在庭后补充提交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出具的“关于‘2016.3.14’长江江堤12KM处交通事故案情况说明”,证明陆忠孝驾驶的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皖A×××××)在枞阳长江江堤12KM刮擦损坏的宣传牌为枞阳长江河道局所有,该说明经本院邮寄各被告书面质证,合肥诚昱运输有限公司及陆忠孝未发表质证意见,太平洋财险合肥中心支公司发表书面的质证意见,其认为交警部门作为事故责任认定部门无权对事故中受损财物的所有人作出界定,且证明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中受损宣传牌系枞阳长江河道管理局所有的事实经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确认,该宣传牌经枞阳长江河道局维修并支付维修费,太平洋财险合肥中心支公司虽有异议,但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太平洋财险合肥中心支公司辩称以其公司提交的物估损清单确定宣传牌的损失为3800元、残值200元,因该物估损清单系太平洋财险合肥中心支公司的内部定损,无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签字或盖章,本院对该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枞阳长江河道管理局提供其与安庆市通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门架合同、门架报价表、维修发票(均系原件),证明其为修理受损宣传牌支付维修费13000元,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太平洋财险合肥中心支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太平洋财险合肥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辩称不承担诉讼费,根据《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诉讼费,适用以下规则:交强险赔偿部分,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故该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部分承担诉讼费。综上,因陆忠孝驾驶的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皖A×××××)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本起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首先由太平洋财险合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即太平洋财险合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枞阳长江河道局损失20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部分11000元,根据陆忠孝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应由太平洋财险合肥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太平洋财险合肥中心支公司共计赔偿枞阳长江河道局损失13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安徽省枞阳长江河道管理局各项经济损失13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枞阳长江河道管理局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邓翔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  汪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得赔偿的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