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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刑初00105号

丁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刑初00105号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7月1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麒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丁某无证醉酒驾驶一辆牌号为浙G×××××普通二轮摩托车,骑行至磐缙线13KM+100M路段时,被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丁某的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经抽取血样鉴定,被告人丁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醒酒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测试、血样抽取视频光盘,血样抽取照片,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及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照片,车辆领取通知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卢 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林柳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