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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23执88号

何明勇与任开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明勇,任开国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88号

申请执行人:何明勇。

被执行人:任开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何明勇申请执行任开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劳务费55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开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黔0123执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登林

审判员  李建文

审判员  巫 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