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88号
申请执行人:何明勇。
被执行人:任开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何明勇申请执行任开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劳务费55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开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黔0123执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登林
审判员 李建文
审判员 巫 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