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81执90号申请执行人莫树其,男,195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现住罗定市。被执行人邓永才,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住罗定市。莫树其与邓永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17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58元。被执行人并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调查措施,除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两辆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及其银行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主张对被执行人的小车及银行小额存款不予处理,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调查措施,除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两辆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及其银行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81执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荣钊
审判员 刘 祺
审判员 刘新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钰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