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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1474号

朱某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1474号

原告:朱某某,女,1970年3月22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

被告:丁某某,男,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春来

审 判 员  于占玖

人民陪审员  李 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奕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