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1474号
原告:朱某某,女,1970年3月22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
被告:丁某某,男,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春来
审 判 员 于占玖
人民陪审员 李 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奕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