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恢36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革军。被执行人大连安达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成。被执行人大连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安达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大连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辽经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大连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辽经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辽经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迟云海
审 判 员 毕 胜
代理
审判员 徐 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景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