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2634号
原告:张化亮,男,1964年2月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萧县康信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人代表,樊夕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化亮与被告萧县康信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较复杂,在简易程序内不能审结,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剑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盛洋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