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24行初13号起诉人:刘翠平,女,195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2016年7月1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翠平的起诉状,其诉称,起诉人家中只有两间小窄房,小炕不足2米,远远不够当地规定的一代人住房标准,女儿成年,确需分户居住,自1999年春天起,每年都向村里递交宅基地使用申请,连年被拒。12年来,起诉人和丈夫被迫租房居住11年整,××,2010年春天,宅基地被冻结,后无人收申请。2011年元旦,租房到期,起诉人夫妻被迫搬到大棚里与秧苗同住3个多月,后在大棚边盖了三间简易房,用于看护大棚居住。滦南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4月19日的答复,捏造事实,以权压法,起诉人公公于春祥是有两间半小房,东西10米,对给本村村民,属于农村宅基地调剂,崔志良也没有宅基地,本村这种情况很多;“一户一宅”只是就申请而言,其真实含义是“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起诉人丈夫一姐一妹,老人有三个儿女,房子不是起诉人的,谁签字,与本案无关。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滦南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批准宅基地的职责,并赔偿损失100000元。
本院认为,农村宅基地的批准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实施具体批准行为的机关,起诉人刘翠平要求批准宅基地,批准机关是滦南县人民政府,即被告应为滦南县人民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起诉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对起诉人刘翠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方翠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贾会生
审判员 任佩军
审判员 张秀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