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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2民初1439号

高玉福与李沛军明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玉福,李沛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1439号原告高玉福,男,生于1960年10月1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李沛军,男,生于1987年7月1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原告高玉福诉被告李沛军明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玉福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玉福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高玉福负担。

审判员  马春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