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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1190号之一

李凤财与广西明华大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凤财,广西明华大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1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凤财。被执行人广西明华大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陈仙兰。李凤财申请执行广西明华大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市民二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谭树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凤财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广西明华大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型号为日立ZX70液压挖掘机壹台。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全军

审判员  黄 郁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