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117号之一原告李盛天,男,1952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熊大泉,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盛天与被执行人熊大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3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船舶、矿产、国土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但均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建中
代理
审判员 卢建斌
代理
审判员 邱胜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柯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