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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117号之一

李盛天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盛天,熊大泉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117号之一原告李盛天,男,1952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熊大泉,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盛天与被执行人熊大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3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船舶、矿产、国土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但均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建中

代理

审判员  卢建斌

代理

审判员  邱胜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柯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