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91执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爱玲。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5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的位于济宁市玉满城片区酒店式公寓的六套房产(房产权号: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2012003018、2021、2017、2019、2016、2012003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