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1705号
原告:张某,女,1985年8月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3月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圈旭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晓鹏 百度搜索“”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1705号
原告:张某,女,1985年8月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3月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圈旭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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