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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民初1705号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1705号

原告:张某,女,1985年8月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3月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圈旭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晓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