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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877号

申请执行人李西建与被执行人李宁生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877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被执行人李XX,男。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李XX健康权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03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XX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3135.25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7月6日、7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40163.27元,2016年7月19日向申请人李XX发还案款40163.27元,申请人李XX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87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唐国栋执行员  田伊原执行员  王 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露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