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877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被执行人李XX,男。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李XX健康权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03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XX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3135.25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7月6日、7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40163.27元,2016年7月19日向申请人李XX发还案款40163.27元,申请人李XX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87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唐国栋执行员 田伊原执行员 王 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露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