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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10656号

丁某某与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丁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0656号

原告:丁某某,男,汉族,1961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陈兴强,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50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唐 意

代理

审判员  马亚超

人民陪审员  邹开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黎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