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0656号
原告:丁某某,男,汉族,1961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陈兴强,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50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唐 意
代理
审判员 马亚超
人民陪审员 邹开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黎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