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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1399号

原告鄂录海诉被告扎鲁特旗兴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共交通运输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鄂录海,扎鲁特旗兴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共交通运输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1399号原告鄂录海,男,1959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诉讼代理人段宇涛,扎鲁特旗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扎鲁特旗兴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共交通运输分公司。住所地扎鲁特旗鲁北镇黄山街东段。负责人刘艳龙,该公司经理。

原告鄂录海诉被告扎鲁特旗兴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共交通运输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鄂录海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被申请人“扎旗兴鲁公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财”与诉讼中的被告“扎鲁特旗兴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共交通运输分公司,负责人刘艳龙”不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录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鄂录海负担。

审 判 长  海 山

审 判 员  周 燚

人民陪审员  白春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毕力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