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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民初1410号

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1410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朱某,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欲与被告朱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张子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阮宇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