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1410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朱某,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欲与被告朱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张子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阮宇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