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971号原告魏秀艳。被告王浩。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秀艳与被告王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秀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魏秀艳负担。
审判员 刘 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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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秀艳与王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971号原告魏秀艳。被告王浩。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秀艳与被告王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秀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魏秀艳负担。
审判员 刘 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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