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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1971号

魏秀艳与王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魏秀艳,王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971号原告魏秀艳。被告王浩。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秀艳与被告王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秀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魏秀艳负担。

审判员 刘 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