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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2067号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2067号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林国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风军,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三明市。委托代理人李玉玲,女,1967年2月26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王柯,女,成年,汉族,住三明市。

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以被告已缴清拖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文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雨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