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4民初436号原告陈伟芹,女,汉族。被告张维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芹诉被告张维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伟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陈伟芹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秀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宇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