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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4民初436号

陈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伟芹,张维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4民初436号原告陈伟芹,女,汉族。被告张维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芹诉被告张维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伟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陈伟芹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秀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宇晶 百度搜索“”